摘自 微信公眾號:我們都是紀檢人
在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法規制度過程中,對《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以下簡稱“《問責條例》”)中的“誡勉”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以下簡稱“《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中的“談話函詢”,二者概念把握不夠準確、界限劃分不夠清楚,甚至以此代彼,混淆使用現象時有發生,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反腐倡廉制度的執行力,更對落實監督執紀“四種形態”造成一定影響。
《問責條例》第七條規定,對黨的領導干部進行問責的方式包括“通報”、“ 誡勉”、“ 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 紀律處分”四種,并進一步對實施“誡勉”的標準做出規定:“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方式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也就是說,黨的領導干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具有該條例中第六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者,且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方式進行“誡勉”、或者以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所以說,“誡勉”是對黨的領導干部失職失責違紀行為進行責任追究的四種方式之一。
《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十六條規定了“問題線索”的處置方法和方式:“承辦部門應當結合問題線索所涉及地區、部門、單位總體情況,綜合分析,按照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四種方式進行處置。”且在第四章又專門規定了“談話函詢”的具體程序,“談話”與“函詢”即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其實,早在2014年,中央紀委下發的《關于對反映領導干部問題線索處置方式進行調整的通知》(中紀辦發[2014]2號)中,已對 “談話函詢”問題線索的處置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主要是指反映的問題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給予輕處分或批評教育,或者反映問題不實而予以澄清的;反映問題籠統,多為道聽途說或主觀臆測,難以查證核實的線索。”所以說,“談話函詢”是對反映黨的組織和黨員干部問題線索作出處置的四種方式之一。
綜上所述,“誡勉”與“談話函詢”具有本質區別,主要有如下四個方面:
一是適用的對象不同。“誡勉”適用的對象為“黨的領導干部”;而“談話函詢”適用的對象是所有“黨的組織和黨員干部”,包括黨員領導干部。前者針對的是 “關鍵少數”,重點是“主要負責人”;后者相對于全黨而言,是全覆蓋。
二是適用范圍不同。《問責條例》主要是為了全面從嚴治黨、規范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而制定的,其“誡勉”主要適用于全面從嚴治黨方面發生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以及全面從嚴治黨和維護黨的“六大紀律”不力、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等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情形;
而《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主要是為了維護黨紀律、規范紀檢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而制定的,其“談話函詢”主要適用于涉嫌觸犯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的問題線索,且符合中紀辦發[2014]2號文件規定標準的情形。
三是立足點不同。“誡勉”立足于即成的違紀事實,而且在情節上屬于“較輕”的失職失責事實;“談話函詢”立足于受理的問題線索,與違紀事實還有一定距離,而且《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二十條又對談話函詢的問題線索進一步作出了規定:“民主生活會重在解決突出問題,領導干部應當在會上把群眾反映、巡視反饋、組織約談函詢的問題說清楚、談透徹,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組織監督。”
但在實際工作中,有的把經過核實存在輕微違紀問題且不需要給予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的、履行“兩個責任”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結果比較差的,等等即成的違紀事實納入“談話函詢”之中予以處理。事實上,這些即成的違紀事實本應作為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中第一種形態予以處理,卻作為“問題線索”處置,違反了常規,本末倒置,實際上是執紀寬松軟的一種新表現。
四是處理方式不同。
“誡勉”是以問責決定形式對違紀黨的領導干部作出的問責處理,該材料本身像處分決定一樣,有一定的嚴肅性,應當存入個人廉政檔案;
而“談話函詢”是以電話或紀檢機關辦公廳(室)名義發函的形式,通知該問題線索所涉及的黨的組織和黨員干部前來接受談話或者函詢,以此對該問題線索進行核查。“談話函詢”工作辦結后,按照《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三種方式分別處理:“(一)反映不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問題的,予以了結澄清;(二)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采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三)反映問題比較具體,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認,或者說明存在明顯問題的,應當再次談話函詢或者進行初步核實。”由此可見,其第二種處理方式,本身就是立足“問題輕微”這樣的違紀事實,而要對其作出的一種問責處置方式,處理決定書應當存入個人廉政檔案。但若把“了結澄清”和“ 轉入初步核實”處理的談話函詢材料存入個人廉政檔案,那么,以后開展的初步核實、立案審查等執紀審查工作中大量材料,也應當存入個人廉政檔案,因為這些材料比“談話函詢”材料更重要。所以說,對于談話函詢材料的處置,應當遵循《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談話記錄和函詢回復應當認真核實,存檔備查。”
總而言之,“誡勉”與“談話函詢”有著本質的區別,二者上述四個方面的各自特征,分別構成一個統一體,缺一不可。